地点:广西 发布时间:2013-09-24 11:40:03
广西"八桂学者"计划
 “广西高校人才小高地建设创新团队资助计划”八桂学者聘任办法
桂教人﹝2005﹞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实施《广西高校人才小高地建设创新团队资助计划》,支持我区高等学校聘任八桂学者。
第二条 八桂学者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第三条 八桂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每批招聘八桂学者10名,聘期为三年。八桂学者在聘期内享受八桂学者奖金。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负责八桂学者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八桂学者岗位设置必须与广西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相结合,与高校申报博士授权单位和博士授权点相结合,与广西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密切相关,对社会、经济产生重大效益的重点项目相结合,与产学研密切结合、教学与培养人才密切结合的人才培养建设基地相结合。八桂学者岗位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
第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每两年下达一次八桂学者申报限额。有关高校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和学科建设规划,按照申报限额数具体确定招聘岗位并组织招聘工作。
第八条 八桂学者的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或硕士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创见性的研究构想,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区内先进水平;
3、面向广西重大战略需求和国家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最大的标志性成果,或积极向社会推广最新科技成果,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卓有成效的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的研究工作,力争显现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或着重解决广西支柱产业、特色和优势产业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和人才需求问题。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九条 八桂学者招聘条件
1、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科学道德高尚,治学严谨,为人正派。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胜任本学科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4、学术水平高,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区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
5、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区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6、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7、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9个月以上。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条 高校根据设置的八桂学者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一条 高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度较高的专家组成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人以上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一半。
第十二条 高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及拟提供的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高校可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召开八桂学者授聘仪式,统一公布招聘结果并授予八桂学者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在3年聘任期内,从所在创新团队的60万元资助经费中划拨出10万元作为八桂学者奖金,奖金分两次拨给,第一次拨5万,经中期评估合格后再拨5万。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高校必须为聘任的八桂学者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和高校支持八桂学者申请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对其中优秀创新团队,教育厅将给予重点资助。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高校与八桂学者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十九条 八桂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在聘期中期及聘期结束后,自治区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八桂学者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高校在聘期结束后应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八桂学者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自治区教育厅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八桂学者在聘期内一般不担任高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或调离受聘岗位的八桂学者,自治区教育厅将停发其八桂学者奖金。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八桂学者,或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自治区教育厅将撤消其八桂学者称号,停止一切支持方式。聘任高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聘期结束后,高校与八桂学者可自行选择是否续聘,续聘期间的支持方式由学校自定,续聘期间的奖金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三条 对于聘期结束取得突出成绩的八桂学者,可授予“荣誉八桂学者”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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